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构建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作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包含要素,是由国家制订或接纳,反映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展现出出来的,明确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备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不道德标准或准则。 一、联系: 1.二者有联合的目的,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构建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目标的最重要工具。 2.教育政策是制订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形象化、条文化和一般性。
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指导教育法规的制订和实行,教育法规实际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要求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反映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构建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构建教育政策的确保。
总结:二者的共同点在于目的完全相同;政策是指导,要求法规性质,法规是确保,反映政策拒绝。 二、区别: 1.制订主体有所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订的;而教育政策的制订既可以是政党的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2.继续执行方式有所不同:教育法规的继续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需遵从;教育政策的继续执行方式主要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声援、宣传、教育、动员等方式贯彻执行,强制力受限。
3.规范效力有所不同:法规是在总结继续执行政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订的类似的行为准则,规定具体而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变得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教育政策具备广泛约束力,但由政党机关制订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的组织及党员有效地。 4.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教育政策制订的灵活性和及时性要求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加普遍;教育法规更加具备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比较小一些。
5.解决问题性质有所不同:对于意图解决问题的、继续的、仍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行制订政策的方式协商和解决问题为好;对于必须严苛界定、坦率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必须教育法规作出明确的、具体的、平稳的、可操作者的法律规范和调整。 总结:二者区别在于,制订主体、继续执行方式、规范效力、调整范围、解决问题性质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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